重庆市北碚区化粪池监管一件事投诉处理决定书
字第〔2024〕3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北碚区化粪池监管一件事”(项目号:BBQ24C00031)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BBQ24C00031采购时间:2024年10月09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北碚区化粪池监管一件事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微联(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5号负2号64-1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北碚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经办人:黄博联系方式:02360307650
-->通讯地址:北碚区卢作孚路505号4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于2024年10月29日做出的重庆市北碚区化粪池监管一件事(项目编号:BBQ24C00031)招标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0月30日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条件,我局正式受理。
投诉事项为:1.采购人故意延误质疑回复时间;2.采购人认为投诉人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已过质疑期,故不予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
经查,2024年10月9日,该项目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5个工作日,微联(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联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16:20下载获取采购文件。2024年10月22日,微联公司向采购人提交质疑函。2024年10月29日,采购人向微联公司作出质疑答复,回复中表明微联公司的质疑已过质疑期,故不予受理。
针对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微联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向采购人提交质疑函,采购人于10月29日向微联公司作出质疑答复,答复时间在法定的时间内,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 对可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届满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五十三条对质疑采购文件的时效起算作出解释:“采购文件既以公告方式发布,又以点对点方式发布,对采购文件质疑时效期间起算日期应当为供应商实际下载采购文件之日,因为从《政府采购法》‘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这一法律推定来看,‘知道’是比‘应知’更优先、更确定的一种推定,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早于或等于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而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后就表明其已经知道”。经查,微联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16:20下载该项目采购文件,微联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已超过法定时间(7个工作日内),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作如下处理: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附件
(北碚区化粪池监管一件事)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字第〔2024〕32号).docx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15日